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造价税金计取 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价格信息管理科文号:冀建价监〔2018〕7号日期:2019-01-04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造价税金计取

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价监〔2018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造价管理站:

根据国家、省有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税金计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税金计取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工程计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附加税费按照建筑业企业所在地分别计取,即企业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13.36%,企业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11.11%,企业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6.64%。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税金费率按照建筑业企业所在地分别计取,即企业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38%,企业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31%,企业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19%

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以上费率均按照建筑业企业所在地在市区计列,结算时据实调整。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1225

 

 

 

 

                                      

  河北省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20181225日印发